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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位费

留位费

拼音:liú wèi fèi

基本解释


留位费 -概述

“留位费”,通俗而言是学校为保证生源先收的“定金”。收取“留位费”是香港高校多年来通行的做法。2011年教育部下发通知,严禁将高招录取与收费挂钩。

香港的招生体制与内地不同,由于许多高校独立招生,经常会出现一名学生报考多个院校又同时收到多份录取通知书的现象,通过收取“留位费”的办法,香港高校就能了解到学生能否前来就读,进而合理安排课程及其他教学资源。而“留位费”并非只针对内地学生。

根据教育部规定,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等10所香港高校采用自主招生方式,其必须于2009年7月7日前结束录取工作。凡被录取并按指定程序递交回执及“留位费“的考生,10所高校会将考生姓名及高考号码,交至教育部及相关招生办公室,该考生将不会再被内地高校录取。这10所高校收取的“留位费”从4000港元到1.5万港元不等。

和10所自主招生的香港高校不同,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2009年将参加内地高考统招,并列入提前录取批次。而两校的“留位费”也与上述高校不同。

产生

2007年,为了防止考生占用录取名额,港校出台新规定,考生在收到香港高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后,按照本校规定的时限和方法缴付留位费(港币10,000元)。留位费一经缴付,不得退还或转让。如新生不按指定的时间缴付留位费,当自动放弃录取论处;不依照指定日期到校注册入学,或于注册入学后退学者,当放弃录取或退学处理,已缴付的留位费一概不予退还或转让。注册入学后,留位费会从考生的学费中扣除,即原需缴纳10万港币学费,现只需缴纳9万。

教育部禁止

教育部曾表示,从未规定过香港高校此种做法,2011年更是下发通知,2011年高考严肃查处招生考试违规行为,严禁将录取与收费挂钩,并明确表示,严禁将提前缴纳学费等任何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但香港浸会大学11年仍要求考生缴纳“留位费”,教育部禁令的效力,仍需时间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