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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

筵席税

拼音:yán xí shuì

基本解释


简介

筵席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筵席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该税实行有起征点的幅度比例税率。

筵席税的征税对象是举办筵席的活动,具体包括:婚丧嫁娶、宴请宾客等举办筵席的行为。筵席税的计税依据是按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部价款,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业另外加收的服务费以及其他各种价款。筵席税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税率采用1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筵席税是一个地方税种,是否征收,由地方各级政府确定。

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筵席税的纳税人。

征税对象

筵席税的征税对象是举办筵席的活动,具体包括:婚丧嫁娶、宴请宾客等举办筵席的行为。筵席税的计税依据是按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部价款,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业另外加收的服务费以及其他各种价款。筵席税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税率采用1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筵席税是一个地方税种,是否征收,由地方各级政府确定。

计税依据

筵席税的计税依据是按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部价款,包括菜肴、酒、 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业另外加收的服务费以及其他各种价款。

税率

筵席税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税率采用1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起征点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200—50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确定。

征收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征税作用

1935年,中国的一些省、市县开始自定办法,对举办筵席征税。1942年,国民政府开征筵席及娱乐税,税率不超过价金的10%。抗日战争后改为超过起征点5倍以下的,最高税率为10%;超过起征点5 倍以上的,最高税率为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决定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税为该税的税目之一。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1953年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把筵席税目并入营业税,实际上对筵席不再征税。80年代后期,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也出现了一些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的现象。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国务院于1988年9月22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筵席的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人民币二百元至五百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筵席税的具体开征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决定将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具体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法律条规

第一条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200-25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

第四条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第六条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代征的税款,交地方财政。

第七条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

第八条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可按其代缴纳税金额的大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提取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筵席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条例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注)。

存在问题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国人好客,亲朋好友来了,主人往往尽其所能,七个碟子八个碗,款待对方酒足饭饱。不过,受经济条件限制,过去请客也就是在家张罗,没多少人掏得起钱,经常请客下馆子。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客人来了也好,朋友小聚也罢,大都会到饭店订桌饭局,撮上一顿。至于商务往来,公款消费,更是充斥高档饭店,一餐下来,动辄成千上万,也已屡见不鲜。除了好客以外,中国人又崇尚节俭,“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或许是为了防止奢靡之风,抑制畸形消费,政府于1988年推出了筵席税。筵席税的纳税人,是在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营业场所,包括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等等。既是营业场所,家庭自然不在此列。就是说,在自己家里请客,是免征宴席税的。不过当初开征筵席税时,家宴也涵盖其中,只是考虑到去居民家收税,管理、监督多有不便,后来也就停征了。

筵席税,说起来,是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何出此言?原来,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人,这些人请客吃饭,国家不仅不限制,反倒举双手赞成。道理很简单,他们消费,求之不得,毕竟支持旅游事业发展,增加外汇收入,是不可多得的好事。征收此税的初衷,根本是为了引导国内合理消费,反对公费请客,铺张浪费。

事实上,筵席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税收收入一直不丰。到1994年,全国筵席税收入仅为87万元。当年,国家税制改革,筵席税下放,由各地自行确定收税与否,税款上缴地方财政。除内蒙古、陕西等少数省份开征外,多数地方都停征了筵席税。到2002年1月1日,内蒙古也取消了筵席税。本是出自一番好意开征的筵席税,为何会遭遇尴尬,几乎已形同虚设呢?

税负过高,是筵席税实行难的重要原因。中国筵席税税率,定为15%-20%之间,远高于一些生产环节的税负。起征点订得也比较低,每餐花费200-500元,就要上税。这一标准,不仅指菜价,酒水、饮料、香烟、主食,全部算在里面。如果按现在的消费标准,在大中城市,恐怕哪桌酒席都得交一笔筵席税。这样看来,一餐下来,涉及的税可真不少。就拿酒来说吧,饭店买回来的酒含增值税,客人购买餐饮服务,这里面又含着营业税,一不留神喝多了,还得再计征一道筵席税。有道是,砍头生意有人做,赔本买卖无人干。饭店自然会想方设法,让食客做冤大头,把增加的税负转嫁到他们身上。可是,如果因此背上个宰客的名声,也会丢了回头客,生意难做长久。所以,餐饮业对筵席税的态度,是满肚子不乐意,能漏就漏,省一个是一个。

税收实施成本高,是筵席税难以为继的又一原因。道理明摆着,税务人员是下面千条线,上面一根针,各种各样的税,如果都由他们一手操办,只能是有心无力,事倍功半。特别是筵席税,总不能让税务人员成天饿着肚子,一桌桌地算计花费多少。因此,筵席税采用代征代缴方式。也就是说,由经营餐饮业一方负责代征代缴筵席税。筵席税的收缴方式,使征收难以得到保障。譬如说,一拨客人到A餐厅吃饭,花费600元,A餐厅应该代征税金,可如果餐厅老板循规蹈矩,照章办事,不免开罪了食客。此处要收税,自有免税处。头脑活泛的B餐厅老板,把600元餐费一分为三,开了3张200元的发票,低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神不知鬼不觉,把税抹平了,买卖双方皆大欢喜。税务部门纵有三头六臂,也不能洞察秋毫,即便哪家饭店倒霉,被税务检查抓个正着,也无非交点罚款了事。对此,税务部门虽早有察觉,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对遵纪守法的餐厅,按照代缴税款,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代征手续费给商家。可商家更精明,一餐几十元的代缴税款,代征手续费恐怕只有区区几元钱,比起客人的消费来说,真是小巫见大巫。如此看来,筵席税征不上来,也就不足为怪。

筵席税下放以后,大多数地方取消了这块税收,并非出自无奈,而是从经济生活实际出发,采取的明智之举。当初国家开征筵席税,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持续升温,富裕阶层开始形成,穷人乍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追求奢华、高消费、大吃大喝现象。这一时期,腐败现象也开始抬头,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之风迅速滋长。国家开征筵席税,本意是引导消费,制止腐败,本无可厚非。但时间一晃过去十几年,经济形势早已不同过去。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内市场由原来的供不应求,变为供过于求,一方面买方市场形成,大量商品积压卖不出去;另一方面,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经济出现了紧缩迹象,内需不足成了大问题。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已成为当务之急。而扩大内需,既包括投资需求,也包括消费需求。别小看一桌酒席,不知要带动多少产业,创造多少就业机会。再看筵席税,横刀立马,对消费发难,与当前的经济形势很有些背道而驰的味道。再说惩治腐败,恐怕还要多想想别的法子,从源头上做文章。事实证明,靠征收筵席税,想刹吃喝风,像是隔山打虎,发挥不了大作用。

筵席税在内蒙古开征和停征,为上述观点提供了很好的实践支持。1988年,国家出台 《筵席税暂行条例》 ,当年,筵席税就落户内蒙古自治区。1994年筵席税下放,内蒙古是少数保留该税种的地方之一。作为一个内陆省份,内蒙古经济欠发达,财政开支时时捉襟见肘。筵席税作为地方税种,它的征缴,对地方财力增加大有裨益。但形势变了,人们的观念也会发生变化。比如唐朝时,以丰腴为美,圆润丰满的杨玉环是人们的偶像。可如今,骨感美人大行其道,减肥、瘦身成为时尚。税种设置也是如此,当年的优秀税种,会随着经济形势的改变,而变得不合时宜,风光难再。内蒙古属西部大开发战略要地,开发西部,谋求经济发展,是紧急要务。俗话说,无工不富,无商不活。要吸引投资,广交朋友,没有正常的应酬交往,在中国恐怕还不行。筵席税收入事小,招商引资事大。2001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宣布,停止征收筵席税。

最新资料

国务院宣布筵席税暂行条例等6件税务部门行政法规失效

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等6件税务部门的行政法规宣布失效或废止。

由于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替而被废止的税务部门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而被宣布失效的税务部门的行政法规有:《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原因是这些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1949年以来至2006年底,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共有655件。这些行政法规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变化,有的行政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有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因此需要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